城市供热是重要的民生事业,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近年来,随着城市规模不断扩大,供热面积逐年增加,出现了行业监管不到位、供热质量差、侵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诸多问题。

  经过审议,7月30日,吉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的决定》。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对目前正在施行的《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的修改将采取两步走的方式,围绕当前面临的突出问题,先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正,再对《条例》全面修订。本次修正重点解决“监管部门职责不清、供热企业退出难、处罚标准低”3个最关键、最急迫的问题。

  明确供热主管部门职责

  为解决供热监管职责不清、管理存在盲区的问题,本次修正明确了供热主管部门职责,增加了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发放《经营许可证》;

  (二)监督热经营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三)对热经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四)受理投诉、协调处理供热纠纷;

  (五)在发生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时,组织符合条件的热经营企业临时接管供热经营项目;

  (六)建立健全供热服务规范与考核体系,对热经营企业的服务质量、履行义务等情况定期进行考核,并于每年度供热期结束后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同时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立供热企业退出机制

  针对违法违规供热经营企业清退难的问题,本次修正增加了两条。明确规定,“热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

  (二)擅自将运行的主要供热设施变卖;

  (三)擅自停业、歇业、弃管;

  (四)擅自转让、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

  (五)对供热设施不履行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义务;

  (六)供热设施不符合环保、节能、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供热经营企业违反上述七项规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调减其供热区域至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做到依法维护供热市场公平秩序,保障广大用户合法权益。

  同时明确规定,“热经营企业在定期考核中,存在供热质量不达标,用户投诉量大,对存在问题长期不予解决,严重影响公共利益情形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调减其供热区域至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为规范供热用热行为,强化对供热企业和用户违法行为的处罚,本次修正对原条例相关内容作了修改。通过提高对供热企业和用户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并对违法居民用户和单位用户的罚款额度做出区分,实现过罚相当,达到教育和惩戒的目的。其中明确,热经营企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供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推迟开始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处以应当供热而未供热期间热费总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用户“擅自增加水循环设施、擅自排水放热或者擅自改变热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故意损坏或者擅自拆改、移动公共供热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来源:吉林日报 吉林人大融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