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公安局 松原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松原市国省干线公路综合整治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松原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省干线公路路域环境整治,改善通行环境,维护公路安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结合松原市的实际情况,松原市公安局、松原市交通运输局决定对松原市国省干线公路进行综合整治,重点整治超限超载车辆、货物脱落、扬撒车辆、侵占公路路权、违法占用公路等危害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依据“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协调联动、标本兼治、注重实效”的原则,进一步改善公路环境质量,切实保护公路安全。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重点查处严重超载超限违法行为;按照“货车必检、超限禁入”的要求,对货车全面实施称重检测,加大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查处力度。公路管理机构(或者改革后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行驻站联合执法,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改革后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检测车辆装载情况并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单独实施处罚和记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重点整治货运车辆货物扬撒行为,对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违反以上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特此公告。

  松原市公安局 

  松原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10月10日

  (来源:松原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