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和《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对长春市朝阳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拟定的《湖光路南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审查及论证,认为该方案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据此,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作出《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朝房征字〔2020〕7号),对湖光路南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征收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东起前进大街西胡同、西至前进西街、南起规划路、北至湖光路,规划用地面积10.7778万平方米,具体征收范围以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项目编号:TC18043)为准。

  二、征收主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长春市朝阳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长春市朝阳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五、征收实施时间: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

  六、签约期限:2020年10月14日至2020年11月13日。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比例达到90%(含90%)以上时(不包含未经登记建筑),征收补偿协议生效。

  七、搬迁期限: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朝阳区房屋征收部门另行通知搬迁期限。

  八、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4日

  (来源:长春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