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吉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吉财产业2016]593号),《吉林省2017-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吉财产业201850号),《吉林省2019-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吉财产业[202045号)以及各级政府对2016-2018年新能源公交车辆推广应用省级购置补贴政策的通知要求,近日,吉林省工信厅、吉林省财政厅下发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购置补贴资金的通知。

  补贴对象

  省内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

  据了解,其补贴对象是在省内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在省内购买并首次落籍,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完成国家补贴清算的新能源汽车均可申请省级补贴资金。

  补贴标准

  2016年依据国家同期补贴标准50%核定

  其补贴标准为,2016年补贴标准依据国家同期补贴标准50%核定,2017、2018年补贴标准依据国家同期补贴标准25%核定。省内各级财政补贴总和原则上不超过新能源汽车购置价格(扣除国家补贴)与同类传统汽车的差价部分,且2017年1月1日以后不得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对按照上述补助标准计算出现的超出部分,相应核减省级补贴金额。

  在本省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在省内销售的新能源车辆,由该生产企业负责补贴资金的申请;非本省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经由省内销售机构销售的车辆,由该生产企业授权委托一家在我省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统一负责补贴资金的申请,并作为生产企业代表,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条件要求

  申报单位原则上应按照标准先行

  垫付给消费者后予以申请清算

  具体条件要求为:申报省级补贴的单位原则上应按照标准先行垫付给消费者后予以申请清算。申报车辆已接入吉林省新能源汽车监控平台,实现数据对接。公交等公共服务领域营运新能源车辆需取得经菅企业许可。生产企业要完善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体系,在省内建立售后服务网点,及时解决新能源汽车技术故障和安全隐患。涉及骗补问题车辆不予补贴。对虚高销售价格及虚报同等传统车型参考价格的新能源车辆不予补贴。对长期闲置车辆(行驶里程低于2万公里)不予补贴(私人购买、作业类专用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除外)各地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和受理补贴资金申报工作,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对申请单位所上报的材料及车辆进行审查核实并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形成资金申请报告于2020年9月30日前逐级上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和省新能源汽车监控平台,逾期未申报不予受理。

  吉林省工信厅将委托吉林省新能源汽车监控平台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査核实及补贴核算,并会同吉林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经财务审查、资料审核和重点抽查后,形成核查报告,省财政厅根据核查报告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收到补贴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申请单位。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信息的真实准确性负责。汽车生产厂商须对销售产品的一致性和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运营车辆与申请材料不符、性能指标未达到要求,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违法情形的,一经査实取消该生产企业及销售机构申请补贴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各地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要组织专业人员对申报材料严格把关,做好本地省级补贴资金申报材料的审核、数据汇总、材料报送及申报材料档案管理等工作,并对本地申请车辆及材料的完整合规性、真实有效性和审核核查结果负责。地方财政部门对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负责。省工信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和申报车辆实际推广情况负监督检查责任。

  对尚未完成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资金清算的车辆,待国家完成清算后,省级补贴资金申报将另行通知。对符合《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加快发展的政策意见》加快省级运菅服务平合建设要求的省级新能源汽车类运营服务平台单位,可根据平台年度运菅情况编制项目建设运菅补贴申请报告并于10月31日前逐级上报至吉林省工信厅和吉林省财政厅。

  (来源:城市晚报 全媒体记者:陆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