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了解到,长春市《关于调整新立城水库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请示》(长府〔2019〕6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做出批复:

  一、同意对长春市新立城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进行调整。

  二、调整后的长春市新立城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总面积约为1989.2平方公里,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面积约80.78平方公里,范围为新立城水库大坝坝顶防浪墙以内库区,以及库区向四周延伸至221米高程线的区域。二级保护区面积约81.15平方公里,范围为新立城水库大坝坝顶防浪墙以南,西北至吉林省自然村东南方向分水岭,西至长春-营城高速公路,西南至长春市朝阳区与伊通县的行政区域分界线,南至长春市朝阳区乐山镇长红村、华兴村、辛屯村、杨木村南部边界附近道路,东南至长春市朝阳区与伊通县的行政区域分界线,东至长春-伊通公路(含新湖镇加官沟河、大南屯河所涉区域),一级保护区以外的区域。准保护区面积约1827.27平方公里,范围为二级保护区以外的新立城水库汇水区域。

  三、长春市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在相关规划中严格落实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切实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同时,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设立矿业权,已有的合法矿业权由当地政府负责按国家有关规定退出。

  (来源:城市晚报 全媒体记者:陆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