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零时,吉林市供热期正式结束。为让市民温暖过冬,吉林市的供热期已延长数日。截至当日,吉林市本供热期已超过规定的供热天数166天,达到170天。

  吉林市供热管理办公室负责人说,由于去年供热期开始前,吉林市室外气温偏低,考虑到市民居住的温暖,吉林市于去年10月20日就已提前开栓供热。“截至供热结束,吉林市的供热时间已经超过了《吉林市城区供热管理条例》规定的166天,达到170天,从反馈上来的情况看,本供热期的供热质量好于以往供热期的供热质量。”这名负责人说,本供热期,吉林市热源及供热企业运行安全平稳,供热质量保持相对稳定,特别是春节开始全国突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针对假期时间延长、实行临时交通管控、居家隔离等防疫措施,供热企业克服困难,全员值班值守,积极组织煤炭储备和供热生产,保证供热连续生产供应,为居民生活提供良好的供热保障,为抗击疫情做出应有的贡献。

  从供热问题投诉来看,共接到用户问题投诉5453件,主要是供热初期调整时暖气产气或过滤网堵塞、亿斯特公司锅炉故障抢修期间居民室内温度下降、个别顶层、把山用户或“悬空房”导致部分用户室温不达标等问题。各供热企业通过调整供热参数,畅通投诉渠道,测温退费等措施,积极解决各类供热问题。“本供热期,吉林市委、市政府对供热工作高度重视,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及吉林市热源企业、供热企业共同努力下,吉林市供热“零投诉”累计22天。”这名负责人说。

  “各供热企业在供热期结束后,将对供热站内设备、仪表、电器进行常规保养,认真排查梳理本采暖期不热的问题,分析总结产生问题的原因,有针对性的做好“冬病夏治”工作,保障下个采暖期供热正常。”这名负责人说,不仅如此,他们还要求供热企业加强服务,供热服务电话要保持通畅,解答百姓供热后期遇到的问题,受理供热退费的相关事宜。

  目前,吉林市各供热企业已做好停止供热的准备。此外,吉林市供热期即将结束,但对于部分居民用户来说这个供热期并没有完全结束,因他们还需处理供热退费的事宜,为方便居民用户办理供热退费,记者详细采访了解供热退费细则。

  不足166天需退费 7种情况不退费

  居民用户室内主要房间(卧室、起居室)昼夜平均温度低于18℃的及供热期不足166天的,供热企业须退费。

  值得注意的是,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供热企业不承担责任:人为造成门窗不保温的;室内管网不符合供热要求的;用户室内装修影响供热效果的;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采暖设施的;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因入住率低、冷墙、顶层保温不好等原因导致室温不达标的;由于客观原因突发故障影响供热,一次不超过3天,一个供热期内累计不超过7天的;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室温不达标的。

  低于10℃按停供标准算 几种算法明白退费

  停供退费计算标准:停供期间每天每平方米退费金额=热价/供热期总天数。

  低温退费计算标准:低温期间每天每平方米退费金额=热价×(标准温度-室内实际温度)/ [(标准温度-5)×供热期总天数]。

  居民用户室温平均低于10℃的,按停供标准退费。

  计算方法:退费总额=停供退费标准×计费面积×停供天数+低温退费标准×计费面积×室温不达标天数。

  办理退费有期限 不办视为自动放弃

  供热期结束后,供热企业应在一个月内为全额缴纳当期供热费的居民用户办理退费,所退供热费直接退还居民用户或结转为下一年度供热费;对当期供热费全额缴纳但有陈欠供热费的居民用户,所退费用直接冲抵其陈欠供热费;对未缴纳或部分缴纳当期供热费的居民用户,不办理退费。

  需要提醒的是,供热期结束后,下一供热期开始前,不到供热企业办理退费手续的居民用户视为其自动放弃。

  供热企业不退费 居民可以这样办

  供热企业不按《吉林市城区供热费退费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办理退费,吉林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按本细则退费,对拒不执行的,居民用户可凭有效测温受理记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吉林市供热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提醒,热用户在停热后,应维修维护好自身的供热设施,不要私自拆改供热设施,需要改动的应在供热企业指导下进行,避免出现改造后水力失调影响供热质量问题。同时,如发现公共或家中供热设施漏水现象,应及时通过供热企业进行处理。

(来源:江城日报 记者:矫丰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