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自2020年1月起,长春市城区将对部分非居民用水户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范围为:在长春市城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日用水量超过5立方米(含5立方米)的非居民用户。

  超定额累进加价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①年用水量超定额10%以下(含10%)部分,加收1倍;

  ②年用水量超定额10%以上至20%(含20%)部分,加收2倍;

  ③年用水量超定额20%以上至30%(含30%)部分,加收3倍;

  ④年用水量超定额30%以上部分,加收5倍。

  关于非居民用水户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长春市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形成了《关于对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019年12月25日-2020年1月25日,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任何意见都可以反馈到长春市发改委价格调控监督处。

  关于对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长春市发改委、长春市建委和长春市水务局经过调研及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企业代表、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形成了拟下发的《关于对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并于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月25日期间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在2020年1月25日前,将意见反馈给长春市发改委价格调控监督处。

  二、联 系 人:徐航宇

  联系电话:88779063

  电子邮箱:ccsfgwjgc@163.com

  邮寄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幸福街1888号宝柏酒店1004室。

  《关于对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对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发〔2016〕24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72号)精神,按照吉林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吉省价格〔2018〕102号)有关规定,经调研及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现决定在长春市城区对部分非居民用水户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具体通知如下:

  一、 实施范围

  在长春市城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日用水量超过5立方米(含5立方米)的非居民用户(不含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特业用水户)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二、 用水定额

  按《用水定额》(吉林省地方标准DB22/T 389-2014)执行。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和技术进步等因素,并根据定额标准修订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三、 用水原则

  按照“坚持因地制宜、保障合理需求、积极稳妥推进”的原则确定。

  四、用水计划的编制与下达

  长春市节约用水技术推广中心根据用水定额结合用水户历史用水数据,编制年度用水计划并向用水户下达;用水户在收到年度用水计划时编制年度用水计划,并于12月末将年度用水计划返回长春市节约用水技术推广中心,具体编制办法和相关报送程序由长春市节约用水技术推广中心根据《长春市节约用水条例》确定。

  五、超定额用水加价收费标准

  用水量超过用水定额的,超过部分除按规定的自来水价格缴纳水费外,还应当缴纳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费。

  超定额累进加价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年用水量超定额10%以下(含10%)部分,加收1倍;年用水量超定额10%以上至20%(含20%)部分,加收2倍;年用水量超定额20%以上至30%(含30%)部分,加收3倍;年用水量超定额30%以上部分,加收5倍。

  超定额累进加价使用自来水的用户不包含水资源费(税)、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

  六、征收与资金用途

  长春水务集团负责征收自来水超定额累进加价费,以年用水量为计费周期,用水户应按规定的期限足额缴纳。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主要作为供水企业收入,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用于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不得用于供水企业日常开支或人员工资奖金等支出。

  七、其他事宜

  城区自备水源用户取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格〔2013〕304号)的有关规定累进收取水资源费。由长春市水资源管理中心负责征收。

  本通知自2020年1月起执行。

  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来源: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