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联合下发文件。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长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长春市在办理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业务时须夫妻双方约定不动产权利人单独所有或共同共有情况,现公告如下:

  购房人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办理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业务的,如书面约定一方所有,不动产权证书记载单独所有,日后再办理该不动产相关登记时,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权利人可单独申请。

  购房人夫妻双方因特殊原因不能共同申请办理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业务的,虽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但实际为夫妻共有的不动产,日后再办理该不动产相关登记时仍须夫妻双方共同申请。

  对已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但实际为夫妻共有的不动产,夫妻双方可共同到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机构约定已登记的房屋权利人为单独所有。约定单独所有的,日后再办理该不动产相关登记时,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权利人可单独申请。

  (来源:吉林日报彩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