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长春市人民政府2017年实施方案13建设用地(宽城区四号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长春市人民政府2017年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13的批复》及《长春市人民政府2017年实施方案13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并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拟对以下区域内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东起丙八十四路,西至菜市街,南起丙九十七路,北至乙十三路。

  二、征收部门:宽城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

  三、暂停办理: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房屋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改变房屋用途和迁入户口或分户、办理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经营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

  四、禁止事项: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五、房屋调查登记: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2019年9月5日止,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应由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六、其他事项:《房屋征收安置方案公告》将依据法定程序别行公布。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0日

(来源:长春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