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社厅下发《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深度贫困地区将企业稳岗返还标准提高到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

  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以下简称“企业稳岗返还”)。对去产能企业,各地可按《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8〕54号)规定执行。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以下简称“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上述两项政策实施的基本条件、资金使用、审核认定等按下列规定执行:

  据了解,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返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实施企业稳岗返还的统筹地区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12个月以上支付能力,实施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的统筹地区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24个月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申请稳岗返还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享受补贴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省直行业单位可参照长春市或企业所在失业保险统筹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申请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稳岗返还的企业,还需符合统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的认定标准,并提供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按照发展改革委等28部门关于对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要求,不得向严重失信责任主体发放稳岗补贴。

  吉林省企业稳岗返还的审核认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内容包括企业参保缴费和裁员情况,符合稳岗返还的企业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其中,省直行业单位向省社保局申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协调有关部门按责任分工进行审核认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由统筹地区发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审核认定,失信企业主体由失信信息系统主管部门负责认定)。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稳岗返还的企业,可向统筹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其中,省直行业单位向省社保局申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建立会审机制并组织实施。审核通过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拟给予稳岗返还的企业名单和资金数额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发放补贴并及时做好享受稳岗返还企业实名制信息登记工作,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可依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抽查。

  激励企业承担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稳岗返还资金一次性发放,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享受其中一项。

  吉林省将适当放宽裁员率标准,在计算企业裁员率时,各地可按上年度参保职工减少人数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上年度参保职工人数比较确定。基金结余规模较大的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放宽裁员率标准,对上年度裁员率高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但低于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参保企业,可以适用稳岗返还政策,提高政策受益率。

  放宽补贴标准提高办事效率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现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及以上放宽至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参保职工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且证书信息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人事考试中心等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上查询到的,可在证书颁发之日起12个月内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申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其中,省直行业单位向省社保局申请)。加大对深度贫困地区的倾斜支持力度,对深度贫困地区(汪清县、通榆县)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将企业稳岗返还标准提高到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并按规定将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事业单位纳入稳岗返还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范围。

  《通知》要求,各地提高失业保险经办服务质量和效率,减少证明材料,减少企业跑腿次数。不得设定集中申报期,企业只要在年度内申报,经办机构都要及时受理;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限,从企业申请到审核通过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来源:综合吉林省人社厅、长春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