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月起实施。《办法》对“工资”是如何界定的?企业如何支付劳动者在试用期和医疗期的工资?生产经营困难时企业应如何支付劳动工资?17日,吉林省人社厅对这一从无到有的政策进行了解读,让企业、劳动者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次出台的《办法》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依法成立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各类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参照《办法》执行。

  《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企业应当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结合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本企业的经济效益等情况,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企业可采取现金、委托银行或者第三方平台等方式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工资支付表应当包括企业名称、劳动者姓名、工作天数、加班时间、支付工资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和数额、扣减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及领取工资者的签名等事项。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度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企业,可以按月预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工资,年末或者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书面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企业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需另行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处于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企业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内,企业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其病假工资。

  来源:长春日报 记者 温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