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日,长春市发改委网站公布关于对部分非居民用水户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从2019年1月1日起在长春市城区对部分非居民用水户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实施范围包括:

  在长春市城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钢铁加工、纺织加工、加工纸制造、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火力发电、供热等六个行业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用水原则按照“满足正常用水需求、促进节约、淘汰落后”的原则确定。

  在超定额用水加价收费标准上,用水量超过用水定额的,超过部分除按规定的自来水价格缴纳水费外,还应当缴纳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费。

  超定额累进加价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月用水量超定额10%以下(含10%)部分,加价1倍;

  月用水量超定额10%以上至20%(含20%部分),加价2倍;

  月用水量超定额20%以上至30%(含30%)部分,加价3倍;

  月用水量超定额30%以上部分,加价5倍。

  超定额累进加价使用自来水的用户不包含水资源费(税)、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

  征收与资金用途方面,长春水务集团负责征收自来水超定额累进加价费,以月用水量为计费周期,用水户应按规定的期限足额缴纳。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主要作为供水企业收入,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用于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不得用于供水企业日常开支或人员工资奖金等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