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流现场放流现场

  5月24日上午,吉林市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人员监督使用电鱼方法非法捕捞林蛙当事人杨某某在涉案水域——船营区大绥河镇小甸子村附近的小溪中,放流了价值1500元、总计300余只的1冬龄东北林蛙幼蛙,以修复当事人对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

  据介绍,2021年11月3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在自家附近的小溪中使用便携式电鱼设备作业时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干警发现的。公安部门现场查获电鱼器1套、林蛙22只(0.33千克),依法将此案移送至吉林市农业农村局。

  在经办此案过程中,吉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国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要求,依据渔业法律法规相关规定,除对当事人处以罚款4000元、没收电鱼器1套的行政处罚外,还指导当事人采取生态修复措施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减轻违法行为后果。

  吉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经市场询价和咨询吉林省林蛙产业协会,认定该案涉案林蛙案值为23.1元。根据农业农村部《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的规定,通过组织专家评估,核算认定当事人使用电鱼方法捕捞林蛙对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约为1000元。综合考虑林蛙生长及变态发育特点、生物记忆、环境适应性、饵料丰度、成活率等因素,建议当事人购买价值1000元的东北林蛙1冬龄幼蛙用于生态修复。因此,5月24日吉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监督当事人在涉案水域进行放流。

  吉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人表示,该案是2020年林蛙划归农业农村部门管理以来,吉林省查办的首起电捕林蛙案,也是吉林省实施生态赔偿制度的首例渔业行政处罚案件。通过釆取生态修复措施,既恢复了渔业资源,又修复了水域生态。

  (来源:江城日报 记者:张春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