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吉林市将开栓供热,这个供热期您关心什么?新的供热管理条例对这个供热期又有哪些影响?10月13日,吉林市住建局供热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详细解读了相关情况。

  问:新的供热管理条例有哪些变化呢?

  答:新条例中对用户家中测温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对温度不达标的情况,制定了不同的退费标准。依据具体情况,对供热不达标的供热企业有了相应处罚。

  问:什么样的情况会对供热企业进行处罚?什么样的处罚?

  答:市、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供热经营企业的测温结果和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对不及时测温、不按时退费的,予以纠正,并按照《吉林市城区供热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具体为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现场免费测温的,给予警告,按每次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热用户退还热费的,按每户处1000元罚款。

  问:新的测温要求有哪些?

  答:按照要求热用户认为室内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低于18℃的,应当告知供热经营企业。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24小时)内进行现场免费测温。要求供热企业由2名(含2名)以上测温人员入户测温并出示证件,入户测温时间应当避开10时至14时,测温点选择在房屋中间离地1.4米处,或者设置长效固定测温仪器。测温时,测温人员应持具有计量检定合格书的测温仪器,或者设置长效固定测温仪器,按照吉林省《采暖室内空气温度检测方法》DB22/T429-2005规定的测温方法对室内空气温度进行检测,详细记录室内空气温度检测时间和检测数据,检测记录应一式二份,要有测温人员和居民热用户双方的签字,并各持一份。供热经营企业一次测温的时间为连续三天,三天所测结果的平均值为居民热用户的室内实际温度。经双方确认温度不达标,即视为当月供热不达标。供热效果仍没有改善的,居民热用户可在下月继续申请测温。

  问:新的退费标准是什么呢?

  答:居民热用户室内空气温度经检测确认不达标者,供热经营企业应当退还相应热费。退费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实际检测温度为17.9℃-16℃,退还当月热费的30%;

  (二)实际检测温度为15.9℃-14℃,退还当月热费的60%;

  (三)实际检测温度为13.9℃以下, 退还当月热费的100%。

  问:供热企业什么时间把热费退还给热用户?

  答:供热期结束后,供热经营企业应在两个月内为全额缴纳当期热费的居民热用户办理退费,所退热费直接退还居民热用户。

  (来源:江城日报全媒体 记者:刁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