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出台《吉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吉林市将于10月12日开始通过“带牌销售”方式进行登记上牌。而在用电动自行车将于2021年1月1日开始登记,于当年的5月31日结束。

  据悉,为了规范全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吉林省公安厅交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制定了全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对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动自行车核发正式电动自行车号牌,对于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动自行车核发临时电动自行车号牌,临时号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电动摩托车、三四轮低速电动车不在核发号牌范围。交管部门还可以委托政务服务、警邮合作、电动自行车销售等机构为登记网点,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

  所有人申请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交管部门提出申请,交验车辆,提交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交管部门核验后生成电子行驶证,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对于所有人提交证明和凭证无效的、不符合国家标准、未获得产品强制性认证的、来历证明、产品合格证与电动自行车信息不符的、非法改装、拼装的、整车编码缺失、凿改的、属于被盗抢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号牌灭失或损坏的,所有人可到交管部门申请补换领。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还可以委托代理人持所有人身份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以及委托书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

  该规定还对注销登记做了具体规定:灭失的、因质量问题退车的、报废、以旧换新的、不再使用或者迁出本省的交管部门予以注销。

  (来源:江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