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张某柱等11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行贿、非法拘禁、敲诈勒索一案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柱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被告人张某广、田某、孙某年等其他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至五年不等刑期。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了庭审过程。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柱利用其家族势力,指使被告人张某广、孙某国等人勾结社会闲散人员,多次有组织地实施各类违法犯罪,逐步形成以张某柱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张某广、田某、孙某年、宋某涛、孙某国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张某有、张某刚、吴某华、吴某红、李某龙等人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院审理认为:以被告人张某柱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无视国法约束,长期把持农村基层政权,多次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实施了强迫交易、非法拘禁、行贿、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多种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当地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和管理秩序。根据各被告人在该组织中的作用及其具体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情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江城日报 江城日报全媒体通讯员:董宇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