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德惠市长安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德惠市昌盛供热有限公司烟尘排放超标

  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通过后台数据审核,发现德惠市长安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德惠市昌盛供热有限公司烟尘污染源自动监测数值偏低或恒定。经核实,上述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损坏配件因故无法及时采购更换,并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了有关情况。

  2月25日,针对上述问题,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核查,确认其烟尘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经现场监督性监测,结果显示上述2家企业烟尘超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参照《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规定,责令2家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分别处以罚款10万元。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作为现代化、智慧化、信息化监管的必要手段,在生态环境执法中充分发挥“哨兵”作用。自动监控设备作为污染防治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须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自动监测数据真实有效。

  目前,仍有企业存在侥幸心理,通过自动监控设施或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试图逃避生态环境监管。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将深入开展执法帮扶专项行动,实时关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督导企业规范自动监控管理,严厉打击超标排污、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法条链接: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以拘留。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八款,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来源:长春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