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一则从2011年至2018年连续骗取16名被害人钱款近1500万元的诈骗案刑事判决。根据庭审记录,被告正是利用其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吉林银行”)职员身份,虚构为他人“倒贷”,进行诈骗。而这7年主要系吉林银行因涉嫌受贿“落马”的原董事长张宝祥“掌舵”时期(2014至2019年)。

  巧合的是,查阅吉林银行2017年、2019年年报,记者看到,吉林银行本身的不良贷款率已自2015年开始,连续4年上升。2019年吉林银行的不良贷款率达到4.31% ,不但逼近监管方5%以下标准值的要求,而且已经高于银保监会披露的2019年四个季度城商行不良贷款率2.245%的平均值。而吉林银行在另一监管指标“拨备覆盖率”上的表现,已经不能用“逼近”来形容。自2018年起,吉林银行的拨备覆盖率连续两年低于150%的标准值,未能达标。

  官网与2019年年报共同显示,吉林银行是2007年10月在原长春市商业银行基础上重组设立的,但该行历史可追溯至1998年。目前,在吉林省内9个市州和大连、沈阳,吉林银行拥有11家分行、1家分行级专营机构、89家一级支行,并发起设立10家村镇银行、1家贷款公司,参股一汽汽车金融公司和鞍山银行。截至2019年末,吉林银行在册员工共有1.0115万人。

  会所审计“失责”导致贷款本息损失近7亿元,同一贷款企业现身1.5亿逾期贷款债权转让案中

  吉林银行为何近年不良率上升?其化解之道又有何“玄机”?

  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年11月1日披露出一起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失责”、导致吉林银行大连分行贷款本息损失近7亿元(截至2018年12月18日)的事件(如图1所示)。

图1图1

  作为公诉机关,庄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大连长波物流有限公司(下称“长波物流”),“依据大连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下称“慎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虚假财物报表和审计报告,在吉林银行大连分行(沙河口支行)获取了约5.8亿元的银行贷款,但该贷款逾期至今(庭审时间为2019年10月16日)未还。”

  公诉机关表示,经辽宁宁大会计司法鉴定所鉴定,截至2018年11月21日,长波物流在吉林银行大连分行贷款余额为5.79995亿元,利息9277.6万元。截至2018年12月18日时,吉林银行大连分行贷款本息至少损失6.544亿元。

  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长波物流在吉林银行申请贷款时,提交了由慎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已审报表。但企业提供的会计报表与已审报表比对核查,结果表明,已审会计报表部分数据存在虚假成分,其中:3年虚报营业收入46.13952亿元、虚报利润总额11.80616亿元。此外,长波物流向贷款银行还提供了一份与大连通发公司签订的购货合同,合同金额为1.28455亿元,合同标的物为轮胎。经核查,长波物流及大连通发公司2012年至2015年会计账中,没有生产、经销汽车轮胎记录。

  长波物流又是如何通过贷款审查的呢?

  证人孟某系沙河口支行的工作人员,其证词确认,吉林银行在撰写长波物流该笔5.8亿元贷款的“贷前调查报告”时,所使用主要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主要财务分析数据,正是从慎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得来。“我们银行每一笔贷款中,都要用到其中的一些财务数据,作为银行审核该笔贷款的依据。”

  被告单位慎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没有异议。败诉后,截至发稿前,记者也没有看到被告单位慎明会计师事务所关于此案的二审记录。

  而据记者统计,2019年至今吉林银行共领到6张罚单。其中,吉林银行大连分行在2019年7月18日,曾因“信贷资产质量严重不实”、“贷款质量五级分类不准确”、“未严格执行内控制度”等主要违法事实,被银保监会大连监管局给予50万元的行政处罚。

  然而,长流物流与吉林银行大连分行的“渊源”似乎不只限于该笔5.8亿元的贷款。

  长波物流曾在慎明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至2015年的“审计”时期的2014年,以“案外人”身份出现在吉林银行大连分行一笔1.5亿元逾期贷款债权转让的官司中(如图2、3所示)。

图2图2
图3图3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达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达赫房地产”)作为乙方,在2014年6月30日时与吉林银行大连分行(甲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下称《协议》)。

  标的债权为大连三山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向吉林银行贷款1.5亿元形成的逾期贷款债权及其从属的项目用地、在建工程抵押权和第三人保证担保权利;整体债权转让价款为1.5亿元。

  《协议》双方约定,达赫房地产以全款支付的形式受让吉林银行债务人大连三山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本金为146,968,772.03元(1.47亿元)、利息为3,031,227.97元(303.12万元)的贷款债权及担保权利。

  同时,《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如达赫房地产已按协议约定尽职并积极履行了清收职责,但在2015年10月31日仍未能实现债务清收时,则吉林银行同意在符合条件时,根据达赫房地产的书面申请,对达赫房地产享有的大连三山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标的债权,进行回购。

  在这笔逾期贷款债权转让的过程,吉林银行大连分行的贷款客户长波物流“现身”,但是它这次身份是按指令付款的“案外人”。

  协议签约同日,达赫房地产向案外人长波物流发出《付款指令书》,要求其向协议指定账户支付了款项1.5亿元。而案外人长波物流,则按其指令向吉林银行付清上述款项。

  虽然,关于“达赫房地产未在2015年10月31日书面申请回购,是否丧失申请回购的权利”等4项内容成为二审争议的主要焦点。但是,这并没有影响到一审与二审法院对以上事实以及《协议》、《协议》补充协议等文件内容的认定。吉林银行提出的上诉请求与主张,最终也由于证据不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不良,吉林银行曾表示加大债权转让等“四大”措施,以“降存控新”。

  在2019年年报“四大”降存控新的化解之策中,记者看到,除了比较常见的“司法清收”、“呆账核销”(吉林银行在2019年年报报告期内共核销不良贷款24.31亿元)以及“批量转让不良”外,吉林银行明确提出,运用“加大贷款重组及债权转让处置”的方式。积极推进不良贷款盘活化降,实施换手管理,提升贷款清偿能力,化解信贷风险。

  另据记者统计,在吉林银行2019年至今的6张罚单中,与“违规发放贷款”“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等违规事实相涉及共有4张、合计罚金为1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