梳理

  利星行、利之星多次被诉

  在奔驰官网上,检索“利之星”可以发现,全国共有50家公司。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利之星的法定代表人为颜健生。同时,他也是国内100多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中便包括利星行(中国)汽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此次涉事的西安利之星汽车有限公司是利星行集团成员,利星行公司官网显示,利星行的汽车业务始于1993年,主要从事知名品牌等高端汽车的批发及零售,该公司官网对自己的介绍中称,利星行汽车是中国最大的豪华汽车经销商之一及最大的梅赛德斯-奔驰经销商之一。

  北青报记者以“利之星·奔驰”“利星行·奔驰”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因销售的奔驰车存在质量问题,利之星和利星行在全国各地法院被消费者至少起诉了13次。

  判决文书网显示,在消费者起诉的质量问题中,有发动机机油严重渗漏、购车不到两个月油表不准、点火故障、排气管冻结车辆无法启动等问题。此外,还有销售人员销售已经被国家要求召回的车辆,因此被判赔偿的情况发生。

  从故障发生的时间上来看,在这些案例中,有的是刚买车不到半个月便出现问题,有的数月后发现出现问题,还有的是一两年后出现问题。在地域分布上,这些诉讼涉及北京、安徽、江苏等多地的利之星、利星行汽车销售店。

  在这些纠纷中,消费者的诉求往往都要求销售商退车退款,或者赔偿。但从判决结果上看,消费者的诉求一般都被驳回,理由往往集中在消费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仅有两起案件,利星行和利之星被判向消费者赔偿。还有案件中,消费者要求退车,但因为发生故障的部位不是车辆的主要零件,因此不符合换车、退车的条件,消费者的诉求也被驳回。

  释疑

  此类诉求为何多数难获支持

  对于这种现象,知名律师赵良善表示,在实践中,消费者购买汽车后如果发现有问题,想要退换车或者索要三倍赔偿是很正常的心理,车相对来说价格较高,刚买没多久就有问题的话,消费者心理上可能接受不了。另一方面,消费者会认为,如果不退换,让4S店换新零部件的话会不会影响汽车的安全性,“消费者有这样的顾虑很正常。”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赵良善表示,这种情况在实践中不一定完全能适用,因为车辆卖出去以后就脱离了4s店的控制,转到了消费者手中,这里面就要考虑是不是有人为损害的因素或者使用不当的因素等,这样消费者在举证的时候就不是很有利。

  此外,赵良善表示,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由销售者负责更换。从他个人来看,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更愿意把这个规定理解为,汽车的问题主要遵循车辆以修为主,一般的质量问题没有必要进行整车更换或退货,只有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缺陷、或者多次维修还不能解决等情况时才进行退车和换车,这样可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和经济损失。所以消费者在汽车纠纷中,想要退换车的诉求很难得到支持。

  案例

  销售“召回车”被判赔3万

  2015年7月,陈先生与利星行望京分公司签订了合同,双方约定,车辆型号E260,车辆总价为人民币38万余元,合同签订后,陈先生向利星行望京分公司支付了定金。后双方因车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产生争议,陈先生没有再向利星行望京分公司支付任何款项,利星行望京分公司也没有向陈先生交付车辆。

  后陈先生提起诉讼,陈先生认为,利星行望京分公司、利星行公司及梅赛德斯公司对其存在欺诈行为。利星行望京分公司及利星行公司辩称,当时出售给陈先生的车辆没有质量问题,他们也对车辆进行了检查,他们不认可陈先生说法。

  二审法院查明,2015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发布《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补充召回部分国产E级汽车》的通报,并说明本次召回范围扩大的原因是:部分车辆的发动机舱密封条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从发动机隔热板上脱开,脱开后的密封条可能会因接触到发动机的高温零部件而导致车辆起火,存在安全隐患。陈先生一案中所涉车辆属于召回车辆。法院最终判处双方解除合同,汽车销售公司退还陈先生1万元,并赔偿陈先生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