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驻长商业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有关意见,结合长春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比例不再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分相关联。按照《长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相关规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初始监管比例为2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项下楼栋达到规划设计总层数一半的,监管比例下调至15%;达到主体结构封顶的,监管比例下调至6%;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管比例下调至3%;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后,解除预售资金监管。使用银行保函替代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的政策不变。

  二、预售商品房建设资金紧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提前使用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监管资金。长春市城市建设开发管理服务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支持,以“点对点”的方式将监管资金拨付给项目施工方或材料供应商。提前使用的监管资金通过后续商品房销售资金补齐。项目施工方或材料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资金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回流,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商业银行与购房人签订的贷款合同中,应当约定贷款直接发放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公积金受委托银行也应将公积金贷款直接发放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贷款资金未直接发放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贷款银行和公积金受委托银行负责追回资金,无法追回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特此通知。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2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