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长住金管字〔2022〕7号

各有关单位、缴存职工:

  为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委省政府、长春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决策部署,有效应对疫情冲击,帮助房地产企业纾困,切实维护好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支持缴存职工解决购房资金不足问题,促进长春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阶段性调整长春城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单笔最高额度,以及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个人账户余额的计算倍数。具体如下:

  一、新建商品房贷款单笔最高额度

  长春城区有共同借款人的为9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为60万元。

  二、存量房贷款单笔最高额度

  长春城区有共同借款人的为7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为50万元。

  三、提高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个人账户余额的计算倍数

  缴存职工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时,可申请额度在不超过单笔贷款最高额度的前提下,执行首次公积金贷款个人账户余额的计算倍数,即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之和的20倍。

  上述政策调整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期限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不变。

  特此通知。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