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公安机关依法惩处涉疫违法犯罪行为

  (第九期)

  近期,长春市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查处了一批违反法律法规、影响防疫大局、给群众健康安全带来威胁的违法犯罪案件。现将有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 郭某、代某、王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2022年4月16日,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接到指令,居住在朝阳区天宝街1号某小区的某快送APP骑手郭某新冠肺炎核酸检测呈阳性。接报后,朝阳分局立即开展调查。经查,郭某违反长春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静默管理规定并逃避核酸检测,于2022年3月20日至4月16日期间,多次采取钻栅栏的方式,脱离其居住小区进行外卖配送服务,先后在长春市朝阳、南关、宽城、二道等多个城区配送物资100余单,造成新冠肺炎病毒传播重大风险。另外,通过调查郭某任职的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该公司管理人员代某、王某未严格按照长春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配送服务企业及员工管理规定,疏于对公司注册骑手的管理,对造成新冠肺炎严重传播风险负有直接责任。2022年4月19日,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郭某、代某、王某立案侦查,目前,郭某、代某、王某已被采取监视居住的刑事强制措施。

  2 孟某智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3月25日至4月15日,朝阳区居民孟某智擅自离开朝阳区桦甸街某管控小区后,违反长春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静态管理规定,驾驶货车在朝阳区前进街道附近销售啤酒、蔬菜、水果等商品,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孟某智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3 佟某敏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3月29日至4月19日,二道区居民佟某敏利用志愿者身份驾车出入居住小区采购蔬菜、水果等商品,并通过微信群发布商品信息进行售卖,违反长春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静态管理规定,严重干扰疫情防控工作秩序。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佟某敏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疫情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本市疫情防控规定,按照分区分级精准防疫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相关管控措施。在此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居民在购买生活必需品时,应当以社区或者小区为单位,在正规保供企业购买,并由专门配送单位统一送货上门,严禁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对于未取得保供资质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擅自销售、配送生活物资,或者保供单位违反配送服务企业及员工管理规定,造成新冠肺炎病毒传播重大风险的,公安机关将严格依法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群众同心抗疫,筑牢防线,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早日取得疫情防控的全面胜利。

  长春市公安局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