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暂停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业务的公告

  为做好《长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修订工作,进一步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经研究决定,自发布公告之日起暂停受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业务,待《实施细则》修订实施后再行受理。

  对于在本公告发布前已完成购置新能源车辆(牌照为绿色)且符合《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版)规定条件的,凭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2022年1月31日前按程序申请办理相关业务,逾期不予受理。

  在本公告发布之后购置的车辆,暂停受理相关业务。

  业务咨询电话:0431-81122908

  特此公告。

  长春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