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教育局关于拟注销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条关于民办学校终止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办学许可证到期后自然废止,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的规定,及《长春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全市民办学校2020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中关于:“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的学校,应当按照终止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要求,南关区教育局决定,拟注销44所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或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的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办学许可证(名单附后)。自本公告下发之日起,拟注销办学许可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再以原名义开展活动,并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南关区教育局办理相关注销手续并上缴办学许可证、印章。如未按规定时间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办学许可证和印章自动作废。如继续违法办学的,长春市南关区教育局将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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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南关区教育局

  202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