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高空抛物罪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这也是“高空抛物罪”正式入刑后,宽城区首例适用该罪名判处刑罚的案件。

  7月7日晚,在宽城区紫金公馆小区5楼,被告人吕某酒后与妻子发生口角,为泄私愤,吕某将玻璃瓶、LED灯板等危险物品扔出窗外,致使被害人杜某的汽车天窗受损,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宽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因家庭纠纷从5楼住所抛掷玻璃瓶等危险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为了惩治高空抛物行为,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全面划定了高空抛物的侵权责任,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公安机关附有查清责任人的义务。另外,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罪作为独立罪名施行,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意味着高空抛物的行为即便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也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希望广大群众不要知法犯法,要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杜绝高空抛物行为,共同维护“头顶上的安全”。

(来源:长春晚报 融媒体记者:孔令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