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试点)的通知

  长住金管字〔2021〕7号

  各有关单位、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解决长春市中低收入家庭职工购房资金短缺的实际困难,更好地发挥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功能,经研究决定:在长春城区(含公主岭市)范围内开展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组合贷款(试点)和住房公积金家庭组合贷款。

  一、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组合贷款(试点),是指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同一自住住房,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提供的个人住房贷款相结合的个人住房贷款。

  二、住房公积金家庭组合贷款,是指缴存职工以购买自住住房为前提,购房人本人家庭为主体,以购房人为借款人,家庭成员为共同借款人的形式申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人家庭成员(包括父母、子女、配偶)缴存公积金的,可共同使用公积金贷款,但仅限2人共同还贷。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2年6月30日止。具体操作流程由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

  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