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从长春市教育局了解到,为扎实推进“双减”工作落实落地,积极回应长春市校外培训机构复课需求,统筹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结合长春市校外培训机构实际情况,长春市教育局就做好校外培训机构重新审核登记恢复线下教育教学活动工作发布通知:

  一、工作原则

  按照“防控条件不具备不复课、安全得不到保障不复课”的总体要求,分期分批、从严有序,做到审核验收合格一家,批准复课一家。

  二、工作目标

  对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重新审核登记,严格审核标准,大大压减数量,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净化教育培训市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校外培训负担。

  三、工作任务

  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属地疾控、消防、食药监、房管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属地内所有培训机构办学条件、疫情防控、消防安全、建筑安全、食品卫生等进行重新审核;会同民政、市场监管部门完成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的行政审批及法人登记的前期准备工作。

  四、审核内容

  (一)教育部门审核内容

  1、重新查验办学许可。查验审核培训机构办学许可,办学情况正常且许可仍在有效期内的方可参加重新审核登记。多年未年检,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到期后自然废止,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民办学校自行组织清算后,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重新核查办学条件。依据《长春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审核面积、师资、教材等办学条件,特别要对办学场所消防安全、建筑面积、楼层高度是否符合标准进行严格审核,进行儿童培训的办学场所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不应超过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不应超过2层;依据《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面向高中段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室不应超过5层(含);所有校外培训机构不允许提供食宿场地。

  3、重新审核办学内容。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结合实际重新明确办学内容,取消面向学龄前儿童的培训内容,取消未实际开展的培训内容,取消不应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培训内容(如会计、造价师等)。既有学科类又有非学科类的培训机构按照学科类机构管理。对少儿英语、国学等办学内容暂按学科类管理,待相关部门科学合理界定后,按界定后的类别管理。

  4、重新明确培训对象。办学许可未明确学段的,可根据培训机构意愿重新选择为义务段或非义务段。

  5、重新审查办学行为。一是审核学科类培训机构的举办者是否为外商或者利用外资;二是审核是否存在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或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三是审核是否存在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以思维训练、思维拓展等名义变相开展学科类培训;四是审核是否提供境外教育课程;五是否存在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六是审核是否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所有培训学生家长签订合同。

  (二)其他相关部门审核内容

  疾控、消防、食药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审核工作,房管部门主要审核培训机构办学场所是否属于违建、存在房屋安全等问题。

  五、复课安排

  原则上按照高中段、非学科类(含特殊教育)、义务段学科类的顺序组织审核。完成审核后,将通过审核的名单报长春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恢复线下教育教学活动。重新审核验收不合格的培训机构,不得恢复线下培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销办学许可。

  复课后,按照教育部办公厅等三部门《关于将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的通知》(教监管厅〔2021〕1号)要求,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民政、市场监管部门于2021年底前完成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的行政审批及法人登记工作。市属校外培训机构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重新审核,审核合格后到区级民政部门登记,审核登记后下放属地管理。具体工作流程另行明确。

  六、有关要求

  (一)严格执行中央“双减”文件规定。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40号)提出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严禁超标超前培训”等禁止性要求,必须不折不扣执行到位。

  (二)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联合公安、疾控等相关部门,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擅自恢复线下培训的机构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并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示。

  (三)义务段学科类培训机构在完成非营利性机构登记前,应暂停招生及收费行为。对于未经许可擅自开展学科类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要加大打击和查处力度,严格责令停止培训活动、退还所收费用。

  (来源:城市晚报 全媒体记者:沈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