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长春市二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达危险房屋通知书:二道区长春市木材公司第三经营处家属宿舍楼(东丰路8号红砖2楼)南1栋、南2栋、南3栋、南4栋房屋,经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性等级为D级。

  为维护公众利益,确保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长春市二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达如下公告:

  一、上述4栋楼区域内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及使用人均须执行本公告。

  二、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房屋安全责任人及使用人应在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对该房屋停止使用,15日内迁出。如拒不迁出,将依法强制执行。

  三、对此,房屋安全责任人及使用人(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可于收到本通知书3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或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二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二道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关于再次申请

  房屋鉴定权利的告知书

  根据《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长春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鉴定委托人(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委托再次鉴定。

  委托再次鉴定的,委托人(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房屋鉴定前持本人身份证、房屋权属等材料至二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审核,委托人(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在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公告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备案名录中选择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鉴定机构再次鉴定,并在本期限内提交工程检测(鉴定)委托单,工程检测(鉴定)委托单的样本可向二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安全科领取,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对再次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委托人(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三十日内向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复核。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根据房屋安全鉴定专家组的复核意见认定鉴定结论。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鉴定报告的详细内容可向二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阅。

  本机关电话:(0431)-84943887(房屋安全科)

  本机关地址:长春市二道区岭东路555号

  长春市二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6日

(来源:长春市二道区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