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晚报记者从吉林省商务厅了解到,国家药监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增设长春空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标志着吉林省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其他进口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神经药品)均可经由长春空港口岸进口,必将促进吉林省药品进口企业的积极性,对吉林省药品进出口,降低百姓购药成本,增加税收都将产生积极意义。

  下一步,吉林省商务厅将联合相关部门对进口药品企业开展政策培训和咨询服务工作,进一步发挥药品进口口岸作用,引导企业扩大药品进口规模。

  (来源:长春晚报 记者:李德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