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送达公告

  经查,以下108家社会组织存在不按规定进行年度检查情况,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拟对其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用法定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现依法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上述社会组织应到长春市民政局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四十二条的规定,上述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自送达之日起3日内不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附件:拟撤销登记并公告告知的社会组织名单

  长春市民政局

  2021年4月26日

拟撤销登记并公告告知的

社会组织名单

(来源:长春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