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结一起盗窃犯罪案件,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22日期间,被告人刘某冒充警察与闫某交往,在得知闫某手机支付密码后,在闫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先后以微信转账、取现方式将闫某的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卡里的8万元钱转出用于花销,被闫某发现后经闫某家人追索,被告人刘某返还4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家属已经将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构成盗窃罪,且数额巨大。鉴于被告人刘某主动报警,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于案发前退还被害人赃款人民币4万元,案发后刘某家属已将剩余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等相关法律之规定,遂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长春晚报 记者:孔令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