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

  “同命同价”!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

  长春经开法院审理一起交通事故纠纷与共有纠纷案

  近日,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纠纷与共有纠纷案。不再区分受害人的户籍性质,经开法院一视同仁地对待城乡居民的利益诉求,作出了公平公正、合情合理的裁判,体现了司法的温情和正义。

  2019年10月19日,于某驾驶的摩托车与张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于某当场死亡,根据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济开发区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于某与张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张某的交通肇事行为导致3岁的于某之女幼年丧父,于某的父母老年丧子,给其家属带来了巨大的精神伤痛。现于某之女、于某父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案涉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投保了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与共有纠纷,三原告均表示希望能够一次诉讼解决问题,为减轻当事人诉累,主审法官积极协调原告的请求,一并予以解决。

  因为死者本是农村户口,主审法官王瑜充分考虑到吉林省《关于在全省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的指导精神,在赔偿金额的计算上,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带来的赔偿标准差异,尊重和平等地保护每个个体的生命健康权益。另外,保险金额足以覆盖于某之女、于某父母的诉请金额,在实际效果上也充分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案是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后审理的典型案件,原告本是农业户口,但实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后都是按照城镇标准进行审理,因此极大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地化解了纠纷和矛盾,有利于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带来的赔偿标准差异,有利于全省法院统一裁判尺度,更加尊重和平等保护每个个体的生命健康权益,增强人民群众的公平感和获得感。

  (来源:城市晚报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吕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