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日前发布公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长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自2021年1月27日起实施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即在受理企业的不动产登记时,对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的企业,依据企业书面承诺书,免收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费。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营业执照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无需承诺。未作出承诺的企业按照相关收费政策执行。

  (来源:城市晚报 全媒体记者:刘佳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