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评估时点

  本项目的评估时点,为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三)评估报告公示

  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7日。公示期间至少有2名评估师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逐户送达。

  (四)被征收人不配合评估的处理办法

  在房屋征收评估过程中,被征收人不配合、不提供相关材料的,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权属登记,相关部门调查的资料,参照同类房屋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五)征收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处理办法

  征收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评估机构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复核结果并送达。

  征收当事人对住宅房屋评估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征收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由征收实施单位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六、相关规定

  (一)以下情况不予补偿,由相关部门依法拆除:自本项目《确定征收范围的公告》发布之日起(2020年10月14日),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房屋及附属物新建、翻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迁入户口或分户、办理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经营许可、土地的更名、抵押及变更土地用途、离婚、广告牌匾、规划许可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等的房屋为合法建筑。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等的发证机构的存档资料为准。房屋机构存档资料无面积记载的,以房屋登记审批档案中记载为准,房屋登记审批档案中未明确的,申请原发证机关鉴定。

  (三)征收租赁房屋,只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不对房屋承租人予以补偿。

  (四)房屋签订补偿协议后,由征收人委托有资质的拆除公司进行拆除。

  (五)征收区域内,征收当事人已达成房屋安置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不得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对于损坏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根据其损坏程度估价,在征收补偿费中扣除。

  七、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长春市土地储备中心绿园区分中心

  长春西部新城重点项目建设管理中心

  八、签约期限:

  2020年12月28日至2021年1月31日。

  九、搬迁期限

  2020年12月28日至2021年2月10日。

  十、奖励政策

  1、面积上浮奖励:对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且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予以原征收面积20 %的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面积按就近或同类地块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均价折合成货币补偿给予被征收人(就近或同类地块新建普通商品房均价采取比较法,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2、货币补偿奖励:对在规定的签约限期内完成签约,并且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在原被征收住宅屋建筑房屋面积基础上,参照房屋安置的情况,上靠标准户型,上靠面积部分给予新建商品房价格进行补偿,但需由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照上一年度的建安成本(2019年度每平方米1993元),补交上靠不足面积的差价(就近或同类地块新建普通商品房均价采取比较法,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3、提前搬迁奖励: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且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每证(住宅房屋)给予提前搬迁奖励壹万元(共有产权按1个房产证计算)。

  4、整体搬迁奖励:被征收人按组块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全部完成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具体组块情况将在征收现场公布),给予该组块内整体搬迁奖励每证(住宅房屋)贰万元(共有产权按1个房产证计算)。

  十一、征收补偿款发放时间及办法

  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达到100%后,征收实施单位对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发放征收补偿款及奖励。被征收人在接收征收补偿款及奖励的同时将房屋相关证照原件、钥匙、水电费结算清单交于征收实施单位。签约率未达到100%,本方案范围内的房屋不予征收补偿。

  十二、特殊补偿事项

  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征收实施单位提出征收补偿安置意见,报绿园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实施补偿。

  十三、征收实施过程中,被征收人对其提供的信息,负法律责任,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证属实,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十四、达不成协议的处理办法

  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依据《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补偿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五、房屋买卖、转让,证照未更名等情况的处理

  被征收房屋如果出现买卖、转让,原证照未更名的,买卖双方持产权证照及买卖协议,当场以书面形式确认房屋买卖真实、有效,保留影音及书面资料,对购买人进行安置补偿。

  房屋所有权人死亡而证照未更名的,如继承人要求补偿,须到公证机关先行办理继承公证(已经公证的或有生效法律文书的除外)。否则,所有继承人均需到场出具书面资料,同意并明确继承人,对继承人安置补偿。

  十六、本方案由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5日

  (来源:长春日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