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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修订后的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管理办法明年实施

  涂改公交站牌最高罚款3000元

  11月25日,长春晚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长春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管理办法(修订)》于近日公布,将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设置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覆盖、涂改公交站牌的,处以最高3000元的罚款。

  关注一

  多部门实施联合监管

  据悉,《办法》适用于全市市区范围内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是指为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简称“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公共自行车运营服务配套建设的设施。包括:公共交通综合客运枢纽站、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出租汽车停靠站(点)、公共自行车租赁站(点)、公共交通专用道、公共交通优先信号、公共交通智能化设施及配套管理系统和其他公共交通基础设施。

  长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公共交通智能化设施及配套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长春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港湾式停靠站、出租汽车停靠站(点)、公共自行车租赁站(点)的建设及相关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长春市公安机关负责公共交通专用道的设置和管理工作,并配合有关单位对公共交通优先信号进行设置和管理。

  关注二

  轨道交通车站150米内设置公交站

  《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同时修建港湾式停靠站、出租汽车停靠站(点)。公共汽车车站站台前后30米范围内应当施划专用标线。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长途汽车站、火车站150米范围内应当设置公共汽电车车站。

  实施公共交通综合客运枢纽建设项目,以及高峰小时集散客流规模超过2000人次的城市轨道交通接驳枢纽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公交首末站或者枢纽站。

  配套建设公交首末站或者枢纽站的建设项目,应当在该建设项目或者该建设项目1.5公里范围内配套建设公共汽电车停车场。

  关注三

  鼓励社会和个人参与建设

  针对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使用用途,《办法》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对现有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支持原土地使用者在符合长春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依法进行立体开发。

  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综合开发的收益用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弥补运营亏损。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投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营。

  关注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占用

  对市民关心的设施管理和维护问题,《办法》规定,投入使用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使用和日常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技术性能、安全指标符合相关标准。发现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缺损的,应当及时修复,确保发挥正常使用功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使用性质,或者擅自改建、迁移、拆除、占用、关闭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不得覆盖、涂改公交站牌。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因城市建设确需迁移、拆除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长春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和有关规定进行新建或者给予经济补偿。

  关注五

  涂改站牌最高处3000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侵占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擅自改建、迁移、拆除、占用、关闭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覆盖、涂改公交站牌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使用和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和维护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长春晚报 记者:邹昆仑 李德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