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长春市制定了《长春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条例》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国家、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领导,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活动。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野生动物保护知识教育。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护。

  《条例》中称,波罗湖自然保护区、九台湿地自然保护区;净月潭国家森林公园;太平池国家湿地公园;双阳吊水壶溶洞风景旅游区;新立城、双阳水库、长春西湖等水库库区;国有林场的林区;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园、大型绿地;长春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野生动物保护重点区域为野生动物保护重点区域。在野生动物保护重点区域内设立保护、发展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在这些场所内严格控制开发建设项目。

  禁止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特许猎捕证。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野生动物。

  禁止以食用家畜家禽的名义食用野生动物。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按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指引,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避免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生态系统危害。

  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证明野生动物种源的猎捕、进出口、人工繁育或者专用标识等合法来源证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加工制作食品;为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加工制作食品以及食用该食品提供交易、消费条件、场所或者其他服务;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等制作餐饮招牌、菜谱;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发布广告。

  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来源:城市晚报 全媒体记者:陆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