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长春市司法局发布公告,针对刚刚起草完毕的《长春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征求公众意见。市民可将修改意见及建议于2020年9月17日前反馈至长春市司法局立法处(青年路6399号)或传送至邮箱fzbjfc@sina.com。

  新区开发应配套建设公共交通基础设施

  《草案》提到,实施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建设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大型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场(馆)、公园等大型公共场所时,应当按照长春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及相关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并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应当符合长春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及相关规划,并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

  火车站150米范围应设公共汽电车车站

  设置公共交通专用道和公共交通优先信号,施划公交首末站和中途站停车区域,修建港湾式停靠站和出租汽车停靠站(点)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同时修建公共交通港湾式停靠站、出租汽车停靠站(点)。

  公共汽车车站站台前后30米范围内应当施划专用标线。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长途汽车站、火车站150米范围内应当设置公共汽电车车站。实施公共交通综合客运枢纽建设项目和城市轨道交通接驳枢纽建设项目高峰小时集散客流规模超过2000人次时,应当配套建设公交首末站或枢纽站。配套建设公交首末站或枢纽站的建设项目,应在该建设项目或者1.5公里范围内配套建设公共汽电车停车场。

  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应当优先安排

  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优先安排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建立公共交通优先保障制度,将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供 应 计划。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公交场站等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应当依法划拨。

  鼓励个人参与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营

  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以政府投资为主,政府投入的资金列入财政预算。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投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营。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公共交通基础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使用性质,或者擅自改建、迁移、拆除、占用、关闭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不得覆盖、涂改公交站牌。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对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因城市建设确需迁移、拆除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长春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和有关规定进行新建或者给予经济补偿。

  (来源:城市晚报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刘佳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