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生态环境局、长春市公安局联合建立11项协作机制,强化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着力构建“依法履职、协同作战,资源共享、合作双赢,渠道畅通、反应快捷”的环境监管执法和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工作新格局。

  建立工作联络机制

  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环侦部门,加强环境监管和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日常联络,确定日常联络机构,明确联络人协同工作。

  建立联席会议机制

  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环侦部门,每季度召开1次联席会议,遇重大、紧急事项随时会商,共同分析环境监管和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形势;通报所涉案件办理的总体情况、重要案件办理进展情况;针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案件开展案件分析,共同制定排查违法犯罪线索方案。

  建立举报奖励机制

  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对符合有奖举报要求的案件,依据《长春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对举报人实施奖励。对举报人严格保密,特殊情况签订委托代领协议,由公安机关代领。

  建立精确管理机制

  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环侦部门,建立和执行“环境监管和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综合信息、卷宗和资料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管理制度。

  建立联合执法机制

  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根据生态环境形势和实际需要,每年至少组织2次以上区域性的联合执法活动。及时掌握和管控社情、舆情,制定相应方案和联合预案,适时开展综合演练,遇有情况,立即启动,快速办理。

  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实现信息、情报等资源及时共享。生态环境部门在环境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线索,及时通报公安机关环侦部门。公安机关环侦部门在侦办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中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及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开展重大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活动,及时相互通报有关情况。对重大环境风险隐患分析、案件线索排查密切配合。

  建立案件移送机制

  生态环境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涉嫌污染犯罪,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环侦部门。对案件性质一时难以界定,但情况紧急需先行采取措施的,依法商请公安机关,共同组织调查处理。

  建立案件会商机制

  在查办环境违法案件过程中,公安机关及时提供政策法律支持,生态环境部门积极提供政策法规支持。重大疑难案件,两部门共同研究,对法律适用的疑点难点开展深入交流。围绕定罪量刑标准、证据规格、取证流程、鉴定标准等普遍性的法律问题,共同与检察机关、法院联系会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打击查处效能。

  建立联动监测机制

  生态环境部门为公安机关环侦部门摸排、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提供专业技术帮助,积极构建环境监测机构快速联动通道。对公安机关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应急监测检验任务,做到优先受理、优先检验、优先出具监测报告,积极配合查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为案件办理和侦破提供监测环节的数据支撑,保障实现办实案、办铁案的标准和要求。

  建立联合培训机制

  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加强线索排查、辨别甄别、现场查处、证据采集、追诉标准、案件移送和办理等方面业务知识的培训,提升业务素质和办案水平。适时联合举办执法研讨会,邀请经验丰富的专家、学者、一线执法人员参加,交流探讨预防和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经验,提高预防和办案能力。

  建立联合督办机制

  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建立重大生态环境污染案件挂牌督办制度,需提级督办的,共同向上级请示。

  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协作机制的建立,将助力提升打击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的工作效能,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增强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来源:吉林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