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维护轨道交通乘车秩序,4月1日起,长春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管理(不含有轨电车)将施行新的乘车规范。

  依据交通运输部于2019年10月18印发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以及《长春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长春市交通运输局制定了《长春市轨道交通乘客乘车规范》(以下简称《乘车规范》),并于2020年3月通过了长春市司法局的备案审查,同意印发。

  目前,长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根据长春市交通局通知要求,制定了实施工作方案,组织运营部门开展完成《乘车规范》宣贯培训工作,确保运营人员熟练掌握规范具体内容。《乘车规范》实施后,旧版《长春市轨道交通乘车守则》不再执行。

  《乘车规范》对乘客购票、进站、乘车等行为做出具体规范,也明确规定乘客乘车时严禁发生的行为。详见《长春市轨道交通乘客乘车规范》。

  轨道交通空间是所有乘客共有、共享、共建的公共资源,良好的乘车环境和乘车秩序需要大家共同保持和呵护!

  附件:长春市轨道交通乘客乘车规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秩序,为乘客创造安全、便捷、和谐的乘车环境,依据《长春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凡进入轨道交通(不含有轨电车)车站范围(含出入口、通道、站厅、站台)和列车车厢的人员,均应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乘客应当遵守《长春市轨道交通票务规则》购票乘车。

  第四条 每位成年乘客可以免费带领一名身高1.2米及以下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按超过的人数购票。

  第五条 精神障碍患者、醉酒者、神志不清者、行动不便者、学龄前儿童等应当在健康成年人的陪护下进站乘车。

  第六条 衣冠不整、醉酒肇事者等不文明行为人员,及因疾病、健康状况可能危及其他乘客的人员不得进站乘车。

  第七条 乘客购票、候车时应自觉排队;上车的乘客在车门两侧候车,下车的乘客从车门中部下车;上、下列车时,应注意站台间隙;车到终点时,乘客须带齐行李物品全部下车,严禁在车厢或车站内逗留。

  第八条 乘客应当正确使用轨道交通自动扶梯、自动售检票机、公共交通卡充值验票机等有关设施、设备。因乘客原因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乘客应当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九条 严禁乘客下列行为:

  (一)擅自进入列车驾驶室、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警示或禁止标志的区域;

  (二)拦截列车或在轨道线路上放置、丢弃障碍物;

  (三)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四)损毁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移动、遮盖或污损警示标志、疏散标志、导向标志或安全标志等;

  (五)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栏杆、闸机;

  (六)候车时越过安全线,倚靠站台门;

  (七) 列车车门或屏蔽门提示警铃鸣响时,强行上下列车;列车车门或屏蔽门关闭后,禁止扒门、拉门;

  (八)在车站、列车或者疏散通道内堆放物品、停放车辆、卖艺、乞讨、躺卧、踩踏座席、收捡废旧物品、散发宣传品或其他营销活动;

  (九)在车站、列车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

  (十)在车站或列车内追逐打闹、大声喧哗等行为;

  (十一)在列车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

  (十二)在轨道交通设备设施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悬挂物品等;

  (十三)在车站或列车内使用平衡车、自行车、电动车(不包括残疾人助力车)、滑板、溜冰鞋;

  (十四)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

  (十五)其他影响公共秩序、运营安全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条 乘客需接受、配合安全检查。拒不接受安全检查或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禁止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人员应拒绝其进站乘车。

  第十一条 乘客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得超过30千克,长度不得超过1.8米,宽和高均不得超过0.5米。不得携带妨碍站内及车内通行和对运营安全可能造成影响的其他物品乘车。

  第十二条 乘客禁止携带违禁物品及违规物品进站乘车。

  (一)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含气球)、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物品、枪械弹药和管制刀具及其他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乘车,因公需要携带以上危险品时,应主动出示有效证件;

  (二)禁止携带有严重异味、有刺激性气味、无包装的易碎尖锐物品等易造成车站、列车污损或人身伤害的物品进站乘车;

  (三)禁止携带宠物(盲人携带导盲犬及执行任务的军警犬除外)、活禽及其他可能妨碍轨道交通运营的动物进站乘车;

  (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物品。

  第十三条 提倡尊老爱幼、文明乘车的美德,乘客应主动给老、幼、病、残、孕以及怀抱婴儿或者有其他需要的乘客让座和提供方便。

  第十四条 乘客应当自觉遵守轨道交通票务、安全等方面的服务须知,服从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发生纠纷时,可向运营单位或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反映或投诉,不得影响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轨道交通范围内发生突发事件或意外情况时,乘客应当保持冷静,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或按广播提示有序疏散。

  第十六条 乘客应自觉遵守本规范,运营单位有权对违反本规范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整改的,按《长春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长春市轨道交通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