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长春市城市轨道交通7号线

  一期工程项目征收范围的公告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长春市轨道交通7号线一期工程建设项目选址的审查意见》(吉自然资选址〔2019〕5号)、《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长春市轨道交通7号线一期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吉发改审批〔2019〕124号)及“关于长春市城市轨道交通7号线一期工程项目土地用地意见的函”(长春市国土资源局长国土函〔2019〕68号)文件精神,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拟对轨道交通7号线一期工程项目经开区范围内土地及附属设施实施征收补偿,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南湖大路段(西起伊通河、东至东环城路)、东环城路段(南起南湖大路、北至吉林大路)道路两侧部分土地及附属设施。

  二、征收实施部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办公室

  三、暂停办理: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2021年3月18日止,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区域内房屋和附属物新建、扩建、改建及改变用途等审批工作,暂停办理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经营许可业务,暂停办理城市形象提升改造等相关审批。

  四、禁止事项: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以及抢栽抢种等增加补偿费用的不当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五、房屋调查登记: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土地及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应由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六、其他事项:《征收补偿方案》和《房屋征收决定》将依据法定程序另行公布。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3月19日

(来源:长春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