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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6日,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宽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某、齐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一案,并当庭宣判。这也是长春市宣判的首例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犯罪案。

  在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齐某某在明知被告人张某某销售假冒“飘安牌”口罩的情况下,从其处购买口罩2000只,后又于他人处购进假冒“飘安牌”一次性医用口罩1200只,全部以医用口罩名义售出。经鉴定,送检的口罩细菌过滤率未达防护标准,系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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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中,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全部证据材料,并围绕定罪量刑发表了有理有据的公诉意见,提出了确定刑量刑建议。为了达到预防再犯和警示教育的目的,切实增强公诉人庭审过程中释法说理的效果,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再次向二被告人强调了疫情期间制假售假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使二被告人真诚悔过,均表示认罪服法,并承诺今后一定遵纪守法,不会再为贪图蝇头小利而做出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经合议庭合议后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张某某、齐某某犯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判处二人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二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记者:张鑫多 通讯员:邵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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