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长经技管[2020]11号

  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公共利益需要,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有关规定,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伊通河流域生态综合治理黎明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实施房屋征收,现将房屋征收决定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东起南区丙五路,西至长吉南线,南起规划四路,北至自由东路。

  二、征收主体: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三、征收实施部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时间: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实施。

  五、签约期限:2020年1月14日至2020年8月19日。

  六、搬迁期限:2020年1月14日至2020年8月19日。

  七、权利和义务: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依法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八、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将依法做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征收现场办公地点: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办公室黎明家园现场指挥部,办公电话:0431-81880361。

  特此公告。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1月13日

(来源:长春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