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长春市集体 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长春市人民政府工作部署,拟对朝阳区永春新区二期土地一级开发项目范围内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西至规划前进大街、东至规划丙四路、南至规划丙七路、北至规划兴民路, 永春新区起步区征收范围除外。具体范围详见图纸。

  二、征收部门:长春市朝阳区永春镇人民政府

  三、暂停办理: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城市重点工程建设土地利用控制区的通知》(长府发[2012]3号)文件精神,至2020年12月12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房屋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改变房屋用途和迁入户口或分户、办理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经营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

  四、禁止事项:征收范围确定后,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不予补偿。

  五、房屋调查登记: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2020年1月15日止,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应当由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六、其他事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将依据法定程序另行公布。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3日

  (来源:长春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