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 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长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结合长春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现就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内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国二及以下标准(2016年4月1日前生产)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三、禁用区域:西环城路-自立街-安庆路-东风大街-兴顺路-蔚山路-盛世大路-南环城路-生态大街-卫星路-东环城路-北环城路-西环城路合围区域(含以上道路本身)。

  四、在禁用区域内,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在禁用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日

  (来源:长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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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道路移动机械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用于非道路上的各类机械及道路车辆装用的、不为车辆提供行驶驱动力而专为车载专用设施提供动力的柴油机。

  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范围:

  1.自驱动或具有双重功能:既能自驱动又能进行其他功能操作的机械;

  2.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具体包括: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如转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挖掘机、叉车等)、农用机械(如大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雪犁装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如增氧机、池塘挖掘机等)、水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