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长春某汽车销售公司拒不履行判决,长春高新区人民法院依法进行搜查,面对法院强制执行力度和闪电出击,被执行人最终选择全额一次性支付案款81.24万元。

  2017年6月,刘某在该公司购买一辆白色越野车,在贴太阳膜时,被操作工人告知:“车不是新的。”刘某找到该公司,对方态度强硬,表示车就是新的。刘某无奈投诉到工商部门,在证明车辆确有多处重新喷漆情况下,该公司仍然以各种理由搪塞拖延,推卸责任。

  刘某只好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法庭。长春高新区人民法院2018年1月作出判决:店方撤销双方汽车销售合同;刘某退车的同时,店方向刘某返还27.08万元的购车款;店方需3倍赔偿刘某损失81.24万元;赔偿刘某车辆保险费、车辆购置税3.4万元;店方承担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请求。该公司辩称,刘某主张的店方存在欺诈行为没有事实依据,即使涉诉车辆存在喷漆痕迹,不影响车辆使用性能,不属于质量问题,更不能算是欺诈,不应承担3倍赔偿责任。随后,店方上诉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的一、二、三项,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等。终审判决后,店方仍不服,又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今年5月,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店方再审申请。

  判决生效后,该公司仍拒不履行义务。7月18日上午,长春高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闪电出击赶赴该公司依法进行搜查,并给予警告。当日下午,81.24万元案款全部汇入指定账户,此案顺利执结。

  (来源:长春日报 记者:徐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