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长春市发改委网站了解到,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综合考虑社会平均成本、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经研究,现对长春市多所学校学费标准及有关事宜进行了批复。

  同时,批复要求学校要落实好《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吉省价收〔2015〕5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制度,于每年5月底前向同级价格部门报送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做好收费公示工作,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以上学费收费标准自2019年新生入学起执行,按“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收费原则,原在校生仍按入学时相关文件规定的学费标准执行。

  (来源:整理自长春市发改委网站 吉林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