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

  长春火车站区域公共秩序进行专项治理的通告

  长府通告[2019] 1号

  为加强对长春火车站区域的管理,维护公共秩序,展示城市窗口形象,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长春火车站区域公共秩序进行专项治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长春火车站区域内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本通告所称长春火车站区域是指长春站南广场区域、北广场区域和长春西站所辖区域。

  南广场区域:以站前广场为中心,东至东三条、西至辽宁路与西三条东侧建筑红线交会处;南至人民大街与长江路、四平路中线交会处;西南至汉口大街与西一条交会处;北至南站房台阶下。

  北广场区域:以北站广场为中心,东至铁北二路与九台路交会处;西至西桥洞至铁北二路北侧建筑红线的中心线以东;南至北站房主体建筑红线以下;北至铁北二路建筑红线以下、北人民大街(台北大街至铁北二路段)。

  长春西站所辖区域:以西站广场为中心,东至南阳路中心线;西至双丰东路中心线;南至站前街中心线;北至落客平台铁路站舍建筑红线;落客平台东至南阳路交会处、西至双丰东路交会处。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长春火车站区域擅自占用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生产加工、摆设摊点、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临街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或者摆放物品。

  四、在长春火车站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需要在长春火车站区域内乘降旅客的,应当在指定出租汽车乘客区和降客区区域内,乘降旅客。任何车辆禁止在除停车泊位以外的区域停车(含即停即走)。

  五、禁止一切车辆在长春火车站区域内从事非法营运活动。

  六、禁止在长春火车站区域内从事喊客拉客、乞讨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七、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加强对长春火车站区域公共秩序的管理,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八、本通告由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组织实施。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