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工商局开展医疗机构虚假宣传和违法广告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以来,对37家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医疗机构进行立案调查,现将近期结案的9件案件通报如下:

  一、绿园区陈兴中医内科诊所发布违法广告行为案

  当事人在其自有网站上发布的医疗广告中含有“复诊率保持在95%以上,治愈率达85%以上”等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长春市工商局绿园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200元。

  二、二道区元佳医疗美容门诊部违法发布医疗广告行为案

  当事人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在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下,擅自发布户外医疗广告。长春市工商局二道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万元。

  三、吉林曙光泌尿外科医院发布违法广告行为案

  当事人在其自有网站上发布的医疗广告中含有“保证手术危险低至万分之一”“从根本上达到全面治疗早泄的目的”等内容,其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六条的规定。长春市工商局朝阳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2050元。

  四、长春市朝阳区广安医院发布违法广告行为案

  当事人在其自有网站上发布的医疗广告中含有“病症消失,最终达到彻底根治的效果”等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长春市工商局朝阳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2000元。

  五、长春华山皮肤病医院发布违法广告行为案

  当事人在其自有网站上发布的医疗广告中含有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等内容,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长春市工商局南关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3万元。

  六、长春同春堂皮肤病医院利用霸王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违法行为案

  当事人在其自有网站上发布的医疗广告中含有“最终解释权归长春同春堂皮肤病医院所有”等内容,其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长春市工商局南关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2000元。

  七、九台博爱医院发布违法广告行为案

  当事人在其自有网站上发布的医疗广告中含有“85%的病人可以在无需控制饮食的情况下,完全摆脱胰岛素和降糖药物”等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长春市工商局九台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2万元。

  八、长春圣安疼痛病医院发布违法广告行为案

  当事人在其自有网站上发布的医疗广告中含有“治疗后效果显著,心脏病无需再用支架,彻底消除心肌梗死危险”等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长春市工商局二道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3万元。

  九、长春医美美容医院发布违法广告行为案

  当事人在其自有网站上发布的医疗广告中含有“完全零排异,安全性更高”等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长春市工商局朝阳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2100元。

  (来源: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