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政府日前下发的《关于对“黄标车”实施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中规定,所谓“黄标车”是指经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合格但达不到国家第一阶段排放标准的汽油发动机汽车或达不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柴油发动机汽车,核发黄色环保合格标志,所以称为“黄标车”。而满足上述要求的其它车辆经检验合格,核发绿色环保合格标志,统称为“绿标车”。
界定“黄标车”要分三步骤:第一步,首先通过环保部标志核发系统进行车型名录查询,来确定车辆的排放标准;第二步,系统无法查询到的车辆,可按注册登记时间确定;第三步,对注册登记日期确定有异议的汽油车车主可进一步采用技术鉴别方式,即原车未经改装,装用电喷发动、三元催化净化装置和氧传感器的汽油车,可以确定为“ 绿标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