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办公室地上物征收补偿告知书

  长经集土补字〔2020〕第2号

  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刘清江、刘清霞、张金连、刘爽(原房屋所有人崔淑芝已故):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受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原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委托,依据《关于长春市2010年度城市批次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一的批复》(吉国土资耕发[2010]119号)、《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长春市人民政府2011年第62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吉国土资耕函[2011]909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6年伊通河流域生态综合治理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拆计划的通知》(长府办明电[2016]29号),依法对黎明村的集体土地实施征收,并公布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6年9月26日公布了《2016年伊通河流域生态综合治理黎明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

  在征收过程中,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会同评估公司联合到现场对被征收房屋权利人位于黎明村的地上物进行了踏查及评估。由于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并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与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根据《2016年伊通河流域生态综合治理黎明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和评估结果,现告知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地上物征收补偿相关事宜:

  一、有照房屋原土地使用者的被征收房屋在征地范围内位于黎明村,建筑面积为96.5㎡有照房屋一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南集建(93)字第03969号》),可选择如下两种补偿方式中的一种:

  1、产权调换:在产权调换房源中选择2套房屋(经开十区75㎡户型1套和64㎡户型1套)进行产权调换,与原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不另结算差价,超出原建筑面积至建筑面积139㎡以内部分按照1446元/㎡购买,产权归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所有,超出原有照房屋面积部分的税费及房屋维修基金由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承担。

  2、货币补偿:评估金额为498133.00元,价格补贴为99627.00元,合计597760.00元(见评估报告)。

  二、附属物补偿金额为304482.00元(见评估报告)。

  三、搬家费为3000元。

  四、过渡费。如选择产权调换,过渡费为11元/㎡/月*96.5㎡=1061.5元/月,每6个月支付一次,按实际过渡期限结算,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如选择货币补偿,过渡费为10元/㎡/月*96.5㎡=965.00元/月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过渡期补助费2895.00元。

  现原房屋所有人崔淑芝已故,继承人刘清江、刘清霞、张金连、刘爽作为被征收房屋权利人,请在接到本告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选择其中一种补偿方式并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逾期仍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将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对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地上物的补偿款进行专户存储。

  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对于补偿内容有不同意见并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

  请被征收房屋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到征收部门办理征收补偿相关手续,领取地上物补偿告知书。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

(来源:长春日报)